《意見》規定,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醫保支付政策。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費項目,將現有的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含靜脈輸液費,不含藥品費)以及藥事服務成本合并為一般診療費,不再單設藥事服務費,合并項目內容由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具體規定。
一般診療費的收費標準可在原來分項收費標準總和的基礎上適當調整,并在不增加群眾現有個人負擔的前提下,合理確定醫保支付比例。具體收費標準(全國平均數為10元左右)和醫保支付政策由各?。▍^、市)價格主管、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等有關部門綜合考慮本地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服務能力利用率、醫務人員勞務成本、醫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調整醫療服務收費及醫保支付政策可在已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及已開展基本醫保門診統籌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先行執行。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其他服務仍按現有項目和標準收費。對已合并到一般診療費里的原收費項目,不得再另行收費或變相收費。
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價格等相關部門要制定具體監管措施,防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重復收費、分解處方多收費。